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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刑法关于“行贿罪”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

  • 【作者】吴国干,陈献忠
  • 【作者单位】浙江行政学院;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助教;助理检察员
  • 【年份】2001
  • 【卷号】第C1期
  • 【页码】66-67
  • 【关键词】行贿罪 不正当利益 国家工作人员 新刑法 必要要件 社会主义道德 重要地位 非物质性利益 罪刑法定原则 犯罪构成 
  • 【摘要】 我国新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'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,是行贿罪。'我们认为,该条款所概括的行贿罪定义是欠准确和完善的。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。一、'谋取不正当利益'是否为行贿罪的必要要件? 该条款所概括的行贿罪定义,没有准确、全面归纳刑法第389条的内容,也没有科学地反映这种犯罪的全部情形,而且这样的立法表述容易引起歧义。 1.从这一定义来看,具有'谋取不正当利益'的目的,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要件,在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,'利益'是否正当对行贿罪的成立与否具有决定性的意...
  • 【文献类型】 期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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