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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无期徒刑的误区——以刑法第49条和第17条第3款的关系为中心

  • 【获取途径】 超星期刊网
  • 【作者】张波
  • 【作者单位】浙江省委党校  浙江杭州  (310012)
  • 【年份】2006
  • 【卷号】第18卷
  • 【期号】 第1期
  • 【页码】38-38
  • 【ISSN】1006-1509
  • 【关键词】未成年人 无期徒刑 少年刑法 
  • 【摘要】 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,理论上有力的观点是否定说。其理由是,由于刑法第49条的规定,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,其法定最高刑就是无期徒刑,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,无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都不能适用无期徒刑。司法实践一直都肯定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,但缺乏正确的理由支持。否定说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定刑和宣告刑的界限,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,其含义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。决定未成年人的责任时,首先应引用刑法第17条第3款,根据其法定刑,最高可以是死刑,如果不需要判处死刑,就是遵守了刑法第49条的原则。虽然大多...
  • 【文献类型】 期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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